执法记忆 |《土地监察》第十二章: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三)
第十二章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三)
作者:赵九田
第三节 土地权属争议类型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土地权属争议也称土地纠纷。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准确地划分争议类型,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有重要意义。
1.按照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特征,可以把土地权属争议划分为以下类别:
(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此类争议一般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2)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一般是国家与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争议,也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3)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通常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也有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这种争议为使用权争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按照争议起因来分,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2)因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一般是测量技术、精度问题或是超过批准数量占用问题。
(3)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是征用土地时未按规定办理或土地转移时交接手续不清等原因。
(4)因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而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指土地权属转移符合规定,只是有关协议未兑现而导致的争议问题。
(5)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如非原用地单位原因和自愿使得土地权属转移,而后政策发生变化或落实政策而产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6)因土地租赁、借用或者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3.按照争议发生的起源时间划分,可分为:
(1)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包括1982年《宪法》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形成的土地权属问题,其间又以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公布为界分为两个阶段。
(2)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产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3)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前面第二节已经讲过,不同史阶段形成的土地权属问题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政策。
4.按照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分类,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土地所有权争议。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即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2)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对土地权属争议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有助于准确地把握土地权属争议的性质、特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妥善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作者赵九田,供职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后为国土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巡视员)喜欢分享or